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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交通运输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6-24 11:53 字体:[]

一、贵州誉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案

(一)案例简介

2022年3月31日,六盘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贵州誉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贵B5**76、贵BB**49号车3月25日至30日间动态监控有9次共计1793公里的行驶轨迹,但均无电子运单,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承认以上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六盘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贵州誉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两起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合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分析

为强化运输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实现对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近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相关工作要求,六盘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不规范使用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的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

该公司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未按规定填写电子运单就擅自执行运输任务的行为,会导致企业对所属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出现“脱管失控”的问题。

执法人员在对该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调取贵州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使用情况、企业动态监控平台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快速准确地锁定了相关证据,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后,更加完善了证据,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

(三)案例启示

推广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一是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有利于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四是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许多企业为了“赶时间”、逃避监管,不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未能及时、有效的监管车辆、货物及从业人员,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信息化系统的学习、使用力度,本案中通过对相关信息系统内的信息比对,快速、准确的固定了证据,让案件办理更具有准确性、高效性。